各(县)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学校)及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自贡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家教及订购使用教辅资料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教育局
2015 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办学校(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在职教职工(含在公办学校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和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处理范围: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
(一)工作日教师在学校占用中午休息时间、下午放学后时间,组织学生集体或个别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双休日、节假日教师在自己家里、学生家里、学校或者租用的场地及其它场所,一次组织4名及以上学生从事集体有偿补课、家教的行为。
(三)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1. 暗示、动员、胁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家教的行为;
2. 在班上或其它场所以及通过电话、QQ 群等公开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家教;
3. 明示或暗示有好的教学内容、方法留待有偿补课、家教时讲;
4. 提前泄露考试题给参与补课、家教的学生使其提高考试分数;
5. 提前为参与补课、家教的学生教授新课,而后在课堂上故意加快教学进度使其他学生感到学习困难;冷落、讥讽不参加补课、家教的学生及家长等。
(四)教师利用工作便利条件,组织、参与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办班有偿补课的;违规到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并违规收取费用等教育教学行为。
(五)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违规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品种教辅资料,或者拿校外教辅资料给学生布置作业、出考试题,甚至在课堂上进行评讲等。
(六)教师其他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一次辅导学生人数在 4人及以上,6 人以下(含 6人)属于情节严重,被查实的,清退其违规所得,予以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一次辅导学生人数在 6人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查实的,清退其违规所得,予以教育系统内通报,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级,连续扣发两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被给予行政处分期间,继续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实的,清退其违规所得,学校立即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教师有第三条第(三)款所述采取各种手段暗示、动员、胁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家教行为,被查实的,清退其违规所得,予以教育系统内通报,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教师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查实的,清退其违规所得,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学校领导干部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按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七)教师利用工作便利,组织、参与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办班补课的;擅自到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等教育教学行为,被查实的,清退其违规所得,予以教育系统内通报,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条 学校校长、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
(一)年度内本单位教职工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第一次查处的,由教育局领导对校长、书记-进行约谈;
(二)年度内本单位教职工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第二次查处的,校长、书记向市教育局专题汇报“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治理情况,市教育局纪检组对校长、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年度内本单位教职工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第三次查处的,取消校长、书记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校长、书记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条 教职工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的查处情况与学校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内因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查处一次的单位,单位年度考核该项不得分;
(二)年度内因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查处两次的单位,单位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级;
(三)年度内因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查处三次的单位,单位年度考核列为不合格;
(四)因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被查处的情况,纳入对所在区县教育局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学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订购使用教辅资料”处理细则。由学校自行查处的教师违规补课、从事有偿家教及违规使用教辅资料行为,其处理意见,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以上办法涉及到处分的有关事项按 2012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 18 号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贡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 年7月1日 印发
来源:四川省荣县中学校 编辑:荣县中学